资料核对 ·
本页内容
- 申请依据
- 综合计分制:12 项满足至少 6 项;另须满足基本资格。
- 是否需要聘用
- 首次申请无需先获聘
- 首次逗留
- 按获批评核机制及签证注明期限
综合计分制:逐项核对这 12 条
基本资格须全部满足:申请时年满 18 岁;能自行承担本人及家属生活与住宿;无犯罪或不良入境记录;一般须有认可大学学位,特殊技术资历、专业能力或经验成就须以文件支持。无需先获香港聘书。阿富汗、古巴及朝鲜国民不适用。
综合计分制的“不超过 50 岁”只是下列一项,并非整个计划的年龄上限。成就计分制另适用于杰出成就奖项或可证明获业界认可、对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,不能与综合计分制项目混合计算。
先满足基本资格,再看下表。现行综合计分制须符合 12 项中的至少 6 项才可递交;不是旧版“80 分起申请”。满足门槛仍不代表一定获批。
| 项目 | 条件摘要 | 先准备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年龄 | 不超过 50 岁。 | 证件上的出生日期。 |
| 学历 | 合资格大学硕士或博士。 | 学位、成绩单、颁授院校及单位。 |
| STEM 学历 | 上述合资格硕士或博士属于 STEM。 | 课程、专业内容及相关证明。 |
| 双语 | 两种语言的书面及口语能力。 | 能支持实际语言能力的证明。 |
| 英语 | 书面及口语英语能力。 | 学历、考试或其他适用证明。 |
| 工作年限 | 至少五年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工作。 | 带日期、职责的任职证明。 |
| 企业经历 | 至少三年上述水平的跨国或知名企业经历。 | 任职证明及企业背景。 |
| 特定行业 | 至少三年上述水平的创科、金融或国际贸易等指定行业经历。 | 岗位职责,不只看公司名称。 |
| 国际经历 | 至少两年在原居国家/地区以外的上述水平工作。 | 境外工作地点、日期和任职记录。 |
| 收入 | 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 ≥ 港币 100 万。 | 对应年度的税务及收入资料。 |
| 企业利润 | 现时拥有企业,紧接申请前一年利润 ≥ 港币 500 万。 | 控制权、持股及利润证明。 |
| 上市公司 | 现时拥有上市公司。 | 实益持股及控制、影响力证明。 |
三个不能省略的定义
合资格学历须由适用名单内的大学颁授,并符合认可的硕士/博士水平;继续教育部门、分校或附属学校等不应直接视作本校合资格学历。STEM 参考名单之外的专业可按证明考虑,不能只凭专业中文名称判断。
“国际工作经验”指原居国家/地区以外的相关工作经验,不等于在境内为国际客户提供服务。
企业拥有权涉及法律及财务控制:非上市公司通常要求实益持有至少 50%;上市公司一般为至少 10% 等足以体现控制和影响力的持股。不能把少量买入上市股票当成“拥有上市公司”。
申请材料:按基本资格和所主张项目归档
| 文件组 | 准备内容与适用情况 |
|---|---|
| 身份及财政 | 近期照片、旅行证件和居留资料;适用的内地身份证;银行、资产及负债等净资产证明,说明本人及家属生活来源。 |
| 学历与语言 | 毕业及学位证、成绩单、院校或认可机构核证资料;主张语言项目时提交相应书面与口语能力证明。 |
| 工作与专业经历 | 各段任职证明,列起止日期、职责及岗位水平;专业资格;主张国际或特定企业/行业经历时另附相关地点、企业及业务证据。 |
| 收入或企业拥有权 | 仅主张相应项目时提交:税务评定、收入或自有公司财务证明;持股、控制权、审计及利润资料。 |
| 成就与来港计划 | 事业成就、拟在港发展计划;成就计分制另备奖项及行业认可的实质证明。 |
| 家属及补充文件 | 配偶/合资格伴侣、未满 18 岁未婚受养子女的身份、照片及关系证明;内地居民按阶段要求补交赴港定居同意书。 |
每项申请依据均须有证据支持。完整清单、认证及原件查验要求见官方申请须知第三部分。
“如适用”材料按个人情况提交,入境处可要求补件。非中英文文件须附合要求的认证译本。首次咨询只需背景摘要;证件和财务文件通过受控项目渠道提交。
递交前:逐项确认依据与缺件
逐项核对评核依据、证明和家属资料,标明缺件。